近日
会昌县人民法院
审结了一起生命权
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案
被告往情人水杯投*
造成情人二甲苯中*
致其慢性浅表性胃炎伴糜烂
是不是有点难以置信?
一起来看看到底怎么肥事!
案件事实
原、被告系情人关系,后双方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。年6月14日,被告为报复原告,在广东省潮州市一鞋厂内,将约1毫升的二甲苯溶液注射至原告饮水壶中,原告因饮用水壶中的水而腹痛。医院住院治疗3天,诊断结果为二甲苯中*,共花去治疗费.26元。其中工厂先行垫付.04元,原告自付.22元。
年6月18日,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对此作出行*处罚决定书,被告被处行*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元。
法院认为
被告往原告水杯里投放二甲苯溶液致原告因二甲苯中*的事实已经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在行*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认定,并对其处以行*处罚,法院予以确认。
关于原告的损失。因被告的投*行为,医院住院治疗3天,自行垫付治疗费.22元,且住院治疗期间必然有误工损失和交通费的支出,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、误工费和交通费法院予以支持。
关于精神损害赔偿。原告因被告的投*行为造成了身体的伤害,该伤害虽不构成残疾,但被告的投*行为严重威胁人身安全,且已造成原告慢性浅表性胃炎伴糜烂,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予以支持。
法院判决
被告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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